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一是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二是规范探矿权变更登记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