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碳引领能源革命
(一)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5%。
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能源需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
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
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
(三)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积极有序推进水电开发,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稳步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42亿吨左右。
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
积极开发利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到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0%左右。
二、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
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有效控制三氟甲烷,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十三五”期间累计减排二氧化碳当量11亿吨以上,逐步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准线水平(2010年产量)上产量减少35%。
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三、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
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
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
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
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高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研究新车碳排放标准。
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四、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
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省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福建、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分别下降19.5%,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南、贵州、云南、陕西分别下降18%,内蒙古、黑龙江、广西、甘肃、宁夏分别下降17%,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分别下降12%。
(二)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
支持优化开发区域在2020年前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其他区域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在部分发达省市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
选择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到2020年建设50个示范项目。
(四)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
根据区域主体功能,确立不同地区扶贫开发思路。
鼓励大力开发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推动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建设和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一)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制定有关配套管理办法,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体系。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
制定覆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和航空等8个工业行业中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碳排放权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实施碳排放配额管控制度。
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碳排放配额管理。
(二)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现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易机构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基础上,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需求统筹确立全国交易机构网络布局,各地区根据国家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企业开展配额分配。
(三)强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支撑能力。
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及灾备系统,建立长效、稳定的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机制。
六、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一)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
(二)加快低碳技术研发与示范。
(三)加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七、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推动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适时修订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法规。
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建筑低碳运行标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等,完善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
(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
加强热力、电力、煤炭等重点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计算与监测方法研究,完善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
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
(三)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
定期公布我国低碳发展目标实现及政策行动进展情况,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发布平台,研究建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公报制度。
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四)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
加大中央及地方预算内资金对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等创建活动。
研究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
(五)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
编制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方案,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
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人员国际交流,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