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特急文件,具体明确九项措施,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增减挂钩工作。
“这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文件,有利于跨省布局的煤企优化资源布局,并进一步放开参与主体,在具体操作上如何依法依规、高效运行是值得关注的重点。”煤科总院战略规划院经济研究所所长郭建利表示。
首提长效机制
《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对承担资源枯竭矿区生产接续、人员转移安置等任务确需继续建设,不能停建缓建的煤矿,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的,均要通过减量置换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
《通知》是对产能减量置换具体操作实施上的补充
据了解,此次《通知》是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之后,减量置换文件“家族”的又一“新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咨询中心成功指出,“《通知》是对产能减量置换的新要求以及具体操作实施上的补充。”
首提长效机制:如何依法依规、高效运行
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重点任务,此次《通知》首次明确要“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即“十三五”期间,对于7号文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7号文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逐步深入推进,工作难度也逐渐加大。
相关人员指出,“化解过剩产能不单单是‘去产能’,更重要的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去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主要体现在‘去产能’方面,而通过减量置换,优化存量、做优增量,通过释放先进产能、退出落后产能协同作用以调整产业结构方面,尚未有实质进展。”显然,煤炭产能减量置换工作将是今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此外,职工安置工作的难度也更胜去年。郭建利表示,“企业很多岗位空间在2016年已基本用完,2017年之后再想进行内部安置,空间很小。且涉及关闭退出的多是条件差的煤矿,虽然煤价有所回升,但历史欠账还是很难弥补。同时,这些企业成本高,盈利状况也不是很理想,仍需外部资金来解决产能退出和职工安置问题。”
郭建利进一步指出,在政府层面,财政压力也很大。“中央政府已拿出1000亿元来牵头解决此事,但很多地方政府并没有能力解决配套资金问题,需要有新机制来解决‘钱从哪里来,人往哪里去’的问题。这也正是《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跨省置换提供依据
最大亮点:为跨省布局煤企产能减量置换提供依据
“发改能源〔2016〕1602号”文件发布时,有资源跨省布局煤企的多位相关负责人就对记者表示,他们十分关心能否跨省置换,但并未给出具体措施。“而《通知》最大亮点就是鼓励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为跨省布局煤企产能减量置换工作提供了依据。”成功指出。
据中煤协统计,去年原煤产量达到亿吨的6家煤企中,有5家为跨省布局。“通过跨省实施产能置换,煤企可以优化自身产业发展布局,将资源枯竭、开采技术条件差、生产成本高的产能逐步退出,有序释放先进产能。”业内专家强调。
同时,《通知》鼓励煤企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实施兼并重组,实质性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的建设煤矿项目可使用兼并重组企业的产能指标。相关负责人指出,该思路与《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相契合,有利于培育大型骨干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市场控制力和抗风险能力。
产能指标交易:人员安置折算的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交易
《通知》还明确,“支持地方统一实施产能置换”。业内专家表示,对贵州、辽宁等去产能煤矿数量多、产能规模小的地区,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征得关闭退出煤炭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后,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可增强这类地区产能置换的可操作性。
另外,相关人士指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操作形式,提出了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去产能奖补标准发布本区域产能指标交易指导价,并明确,人员安置折算的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交易。
但郭建利也指出,对于产能置换的具体操作还处于摸索的过程中。作为一个交易市场,产能指标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多种可能和需求,合理的标准和规则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应加强政策效应的评估工作,这对修正政策和制定后续政策非常必要。”据《中国能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