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人员为什么要实行社会化管理?
答: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措施,对于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二、实行社会化管理后,退休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答: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后,所享受的服务质量不下降,合法权益不受损,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如何确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地?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7〕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进行移交,由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政府分解到相关街道(乡镇)和社区开展管理服务。户口所在地与常年居住地不一致的,尽量将户籍迁入居住地。省外户籍的退休人员移交到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
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建立基础信息台账,通过发放联系卡和建立QQ群、微信群等,适时掌握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服务管理。
2.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向企业退休人员公示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和提供的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志愿者服务等管理服务项目,方便企业退休人员联系、沟通,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3.街道(乡镇)和社区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和退休人员重症慢性病申报等工作。
4.街道(乡镇)和社区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引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做好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帮困扶危活动。
5.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政策宣传、老年大学、社会公益等活动。
6.街道(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建立、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人员的跟踪随访,协助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等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并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
7.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的,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协助其家属及时向原企业和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协助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8.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推进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实施,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服务需求。
9.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
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申报?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7〕44号)文件规定:“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其在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原企业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予以支付。企业退休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原企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流程是什么?
1.省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整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地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移交地调查表》)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与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具体移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
2.省属企业向退休人员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花名册》、《移交地调查表》,由其对移交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并留存《花名册》,以便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等相关工作。省属企业凭移交协议向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花名册》和《移交地调查表》,提交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核对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和名单后签字盖章确认、备案,同时将《花名册》传递到企业退休人员选定的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街道(乡镇)和社区。
3.省属企业组织退休人员到移交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报到,将《基本信息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花名册》和《移交地调查表》一并交街道(乡镇)和社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接收退休人员后,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要求,核实并完善人员信息,建立台账,制作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街道(乡镇)和社区在办理完企业退休人员所有接收手续后,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向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情况。
4.整体移交后新退休的人员,由企业协助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七、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为什么要移交到属地管理?
答: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是政府的社会职能的一部分;在过去由于各种原因由企业暂时代替政府承担了这部分社会职能,解决了企业职工参保就医等问题,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为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集中资源做强主业,《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相继提出了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2017年3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37号)明确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在6月底前总体完成将自行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移交属地管理工作。
八、如何实现移交后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平稳过渡?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37号)规定:“企业参加地方医疗、生育保险后,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类参保人员的待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高于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同类参保人员的,移交后可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方式由企业支付解决,实现待遇平稳过渡。”
九、移交后职工在企业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属地是否认可?能否连续计算?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37号)规定:“企业原自行管理医疗、生育保险期间的职工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实行自行管理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十、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如何转移?
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属国有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7〕37号)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由企业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实后随同划转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